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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我在大明當暴君》 第1033章 股市和投資基金的新政?(第二更)

閣的防控措施,其實是結合了《金融與經濟》那本書的知識點。

從上到下開始做防控,省、府、州、縣、鎮、村,所有一把手員都必須學習金融知識,只有懂這些知識,才能立刻判斷。

與此同時,治安部的逐級員,也必須得學。

主要的防控執行工作是給治安部,下發到各省治安司,再下到治安局、治安所,如果發生類似案件,治安部的人要有能力立刻做出判斷來。

如果發生特大案件,必須要有一套快速反饋機制。

如下:

例如各個村鎮巡,定期視察、訪問下屬管轄村鎮,詢問民間是否有集資。

如果有,則立刻引起重視,調派治安所的治安開始追查此事,并且寫匯報上遞給上層鎮

況定奪是否上報。

不上報可以,但要確保不出問題。

不上報,如果出了問題,鎮長和鎮巡全部撤職問罪。

如果鎮長上報后,知縣決定不上報,自己搞定,也可以,只要自己能搞定。

但如果搞不定,還不上報,撤職問罪。

這是一套標準的權責機制。

將民間金融詐騙的權責,放到各個地方一把手上。

只有如此,他們才有力推進防工作。

很顯然,朝廷是將金融詐騙定義為刑事犯罪。

崇禎覺得這種權責機制是合理的,應該如此。

但是,對金融詐騙的定義還不夠深刻。

他說道:“這種詐騙,和造反同罪!”

造反是什麼罪名?

夷族!

例如張三搞金融詐騙,張三的家人全部要到牽連。

這就讓張三的家人來遏制他那顆貪婪無恥的心。

那麼問題回來了,搞了這麼一套防機制,朝廷還應該做兩件事。

崇禎想了一下,說道:“為金融詐騙立法,這些要寫在法律里面,公告天下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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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巖明白皇帝的意思,這是要從法律層面定義金融詐騙,這樣所有的防工作才能站穩腳。

崇禎又說道:“朕想做金融改制,推出金融新政。”

李巖心頭浮現出疑來,柳如是也是滿肚子疑,一邊的陳子龍也是滿肚子疑問。

什麼金融新政?

陛下您又有什麼新政要推?

崇禎說道:“商業在快速發展,民間一部分老百姓有了投資賺錢的概念和想法。”

“而目前大明朝出現了民營商社發展速度與大戰略節的矛盾,民營商社發展速度明顯跟不上來,其本質還是沒有激發大眾的潛力。”

“既然民間有一部分人攢了錢,也愿意拿出來投資,朝廷就來牽頭,建立各種投資機構。”

“朕要做市和投資基金。”

幾人更是一頭霧水了。

其實市早在幾十年前,就被荷蘭人搞出來了,荷蘭東印度公司就是全球第一家上市公司。

荷蘭東印度公司向荷蘭所有人發行了票,荷蘭國很多人都購買了這家公司的票,甚至不歐洲貴族也購買了。

崇禎說道:“設立一個專門的易衙門,這個易衙門市,達到審核要求的商社,可以在這里發行自己的票,由平民自由購買。”

他這樣一說,幾人立刻就明白了。

柳如是說道:“是否與國債類似?”

“可以說。”

市的特點就是,讓平民參與進來投錢,公司將這些錢用于日常經營,公司經營得越好,未來前程越好,價也就越高。”

價越高,平民買的票也就跟著漲。”

“一句話:讓商社帶著平民一起做財富增長。”

陳子龍立刻就明白了,皇帝說的這個,其實和劉柄遷做的,在邏輯上很像。

只不過劉柄遷是詐騙,是拿了錢不做實經營,而市是貨真價實的將錢投資給商社,商社拿去做實經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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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間有投資需求,要預防金融詐騙不僅僅是防,還有理。

市就是理順投資渠道,方出面告訴老百姓,這些是正規的,你們來這里,朝廷沒有辦法資格證的,全部都是假的,不要信。

“這樣就盤活了民間的錢和商社的經營。”

皇帝還是很耐心地講解著:“例如華夏遠洋貿易商社在北京掛牌上市,大量發行票。”

“它對外宣傳要大同與印度的貿易線,民眾得知,認為它前途遠大,于是購買它的票。”

“它獲得了民間資金的幫助,去開辟印度的商貿線路。”

“朝廷的軍隊在天竺這條線打了勝仗,于是華夏遠洋貿易商社有了和平的經商環境,貿易量大增,價也就大漲。”

“這里面,三方都是獲益者。”

“朝廷:華夏遠洋貿易商社的貿易量大漲,的稅也就更多,這樣的公司一多,可以增加稅收,抵消軍費,還能把貨運回來,促進國相關行業發展。”

“華夏遠洋貿易商社:得到了合法資金,和和平貿易環境,貿易量大增。”

民:買的票大漲。“”

所以這是三方益的。

“當然,這是商社經營好的案例,如果商社經營的不好,票就會下跌,票財產水。”

“所以,要提示民眾,市有風險,行需謹慎,決策權給他們自己。”

“朝廷建立這樣一個制度,為民和商社牽線搭橋,雙方自愿。”

這是市的玩法。

幾人停下來,頓時覺整個人都通了。

陳子龍立刻說道:“陛下,那投資基金,是不是和銀行的投資衙門類似?”

“你說的對。”

“投資基金的運作方法就更簡單了。”

“允許民間可以立風險基金機構。”

“例如李靜珊的父親李如禮立華北基金,專門做風險投資,他的目標是尋找民間有才能的年輕人,將錢投給他們,讓他們去開辦商社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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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這樣,有些有才華卻沒有啟資金的年輕人得到了資助,快速搭建起私營商社。”

“而那些有閑錢的有錢人的錢,也得到了合理的使用,而不是一味放在銀行吃利息。”

“說到底,將投資這個功能,從銀行那里解放出來,給民間一部分。”

柳如是頓時覺醍醐灌頂,這不和孫正清在保定城做的事有點類似嗎?

當然不是放高利貸,而是去找有錢人,讓有錢人把錢放在他這里來,立投資基金,然后把這些錢投出去。

孫正清只不過拿錢去放高利貸了,那是違法。

只要規定、引導投資基金拿去做正道的事,絕對是對民間商業的一種巨大助力。

“當然,投資基金也可能出現金融爛賬,因為投出去的錢,不是每一次都能賺回來的,有的人做買賣賠本了,投進去的錢就等于打水漂了。”

“你們要注意,投的錢,是投進去的,不是借出去的。”

這就是有限和無限責任的區別之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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